- 第 二 章 支用機關費款支用程序
- 第 四 節 轉帳憑單之應用及編製
- 十九、各機關各支付科目間,依法令規定或因編製錯誤而調整及轉帳,或因暫付轉帳與支付 處有關者,應簽具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 二十、轉帳款項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彙編一份轉帳憑單。但收、付方科目共十個為限。
- 二十一、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編製轉帳憑單: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二)轉帳收方或付方所列金額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為一筆列入。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第十六點第三款規定填列。 (四)轉帳收方及付方金額合計數,應與收方及付方各筆金額之總和相符。 (五)應將轉帳原因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欄內,若為轉收以前年度暫付保留款者,應 詳予註明。 (六)編製機關簽證人員簽章,應與留存支付處者相符。 (七)各欄內容如有更改,應由主辦會計人員加蓋印鑑章證明。 (八)轉帳事項涉及委託預算者,應將委託機關代號填入相關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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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07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一字第880359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