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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88)府財一字第880359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9點
  • 第 二 章 支用機關費款支用程序
  • 第 五 節 領回轉發市庫支票之處理
  • 二十二、市庫支票以直接交予受款人為原則,其有符合市庫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必須領回轉 發之費款,應於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內註明。
  • 二十三、市庫支票由各機關領回轉發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郵寄。 (二)派員領取:應在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內註明領取人姓名,並在付款憑單關係 通知單「領取支票人印章」欄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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