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徵收率
- 第 5 條娛樂稅之徵收率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二‧五,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一)票價或收費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一。 (二)票價或收費額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未逾三千元者,課徵百分之 二‧五。 (三)票價或收費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課徵百分之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五。 五、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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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1003
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30932號令修正公布第1、3、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