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獎懲 第 24 條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繳稅款 金額給予百分之一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之 。 前項獎勵金之扣領,應於報繳稅款當時為之,不得累積若干期一次扣領。 第 25 條 娛樂稅代徵人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稽徵機關應追繳違反規定當期已扣領 之獎勵金。 第 26 條 本法罰鍰案件,主管稽徵機關將應追繳稅額發單限令受處分人於七日內繳 納。逾期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辦理之。 第 27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