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獎懲
- 第 24 條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繳稅款 金額給予百分之一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之 。 前項獎勵金之扣領,應於報繳稅款當時為之,不得累積若干期一次扣領。
- 第 25 條娛樂稅代徵人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稽徵機關應追繳違反規定當期已扣領 之獎勵金。
- 第 26 條娛樂稅代徵收人未如期繳納代徵之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發單追繳稅額 ,限令受處分人於十日內繳納。
- 第 27 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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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1003
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30932號令修正公布第1、3、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