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總則
- 一 本注意事項依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66) 財強二字第一一五四二號函及 財政部核定「稅捐機關處理退稅程序」並配合本處實際作業需要訂定 之。
- 二 本處及所屬各分處依法應退稅款 (含工程受益費) 、附徵捐費、滯納 金、利息、怠報金等,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本注意事項未規 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 退稅一律由本處第四科簽發台北市銀行公庫部「台北市稅捐稽徵處退 稅專戶」公庫支票退還。但退稅金額在一萬元以下者 (簡稱為小額退 稅) ,授權分處先行簽發台北市銀行公庫部 (分庫) 「小額退稅專戶 」公庫支票退還,再由本處「退稅專戶」簽發公庫支票歸墊。
- 四 營業稅及印花稅退稅,按收入劃分比例預估每月應退還之百分之五十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依財政部71.12.24台財庫字第二七二○四號函規 定,由國庫署預撥本處「退稅專戶」週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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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07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退稅作業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3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83)北市稽管甲字第21404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