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 退稅管理
- 三十八 業務單位對退稅案件,應於徵收底冊及退稅人提示之繳納稅單上 加註退稅日期、文號、金額。稅單金額全部退清者應收回附案歸 檔。對於遺失稅單收據無法提示之退稅案件,應由退稅人書立聲 明書併案存檔,以免重複退稅或發生糾葛。 重複繳納或溢繳案件,業務單位對於資訊室產製之銷號異常清單 及檢附之報核聯影本應逐筆核對,若確有重複繳納或溢繳應辦理 退稅者,應於五日內主動填製退稅核定單辦理退稅。
- 三十九 退稅週轉金不得流供其他用途使用,各級人員對退稅支票之簽發 應切實審核會章。
- 四十 退稅支票之送達,應取具收據或雙掛號送達回執附案歸檔,以便查 核。
- 四十一 分處辦理退稅作業,本處第四科應作不定期派員檢查外並應定期 會同會計室、督審室及研考部門等單位派員檢查,以防疏失。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3-2007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退稅作業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3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83)北市稽管甲字第21404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