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 使用書表
- 四十二 各項退稅核定單之格式、聯數,由業務科協調第四科依各稅實際 需要設計印製,惟其使用聯數至少應具備:供編製查定數減免傳 票及註記徵收底冊聯、供填造退稅清冊或簽發支票聯及公文存查 聯等。
- 四十三 本注意事項所規定之有關冊,由第四科會同有關單位設計印製, 格式如左: (一) 市庫收入退還書。 (二) 中央統籌分配退稅明細表。 (三) 退稅清冊。 1 營業稅退稅清冊。 2 使用牌照稅退稅清冊。 3 其他稅退稅清冊。 (四) 簽發小額退稅支票清冊。 (五) 退稅統計清冊。 (六) 小額退稅統計清冊。 (七) 退稅專戶送款回單。 (八) 退稅使用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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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07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退稅作業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3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83)北市稽管甲字第21404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