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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3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83)北市稽管甲字第21404號函修正
  • 捌 其他
  • 四十四 照價收買土地,以土地債券扣抵稅款之收入,其因故發生退還時 ,應由第四科簽准退還土地債券,並會會計室沖轉帳上之有價證 券及待納庫稅款。
  • 四十五 前項土地債券如已兌領本息者,本金部份依本注意事項簽發退稅 支票退還。至利息部份應報由台北市政府財政局以「其他收入」 科目退還。
  • 四十六 財務罰鍰及各項保證金之退還,由業務單位核定後,以正本檢送 核定單及繳款書收據聯,函送會計室辦理退還,並以副本函復申 請人逕向會計室洽領。
  • 四十七 退還田賦實物案件,由業務單位核定後,函請糧食管理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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