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債票形式債券之印製與保管
- 十二、債券之印製,由財政局以府函通知市庫代理銀行辦理。
- 十三、市庫代理銀行應依核定之發行額、利率、日期洽中央印製廠印製債券,並將印製面額 、張數分配表、估價單、印製作業日程進度表報本府核備。
- 十四、債券印妥後,由市庫代理銀行點收保管備用,並按債券種類、面額、張數、起訖號碼 及本息券期次、填具「臺北市○○債券保管書」一份,函送財政局登記備查。
- 十五、債券之樣張及暗記,市庫代理銀行應密函財政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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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5-2002
臺北市債券管理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務字第09731267800號函修正發布第16、19點條文;刪除原第49點條文;原第50~58點條文修正並遞改為第49~5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