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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財務字第10131545000號函修正第6、16、17、19、20、22、34、4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貳、債票形式債券之印製與保管
  • 十二、債券之印製,由財政局以府函通知市庫代理銀行辦理。
  • 十三、市庫代理銀行應依核定之發行額、利率、日期洽中央印製廠印製債券,並將印製面額 、張數分配表、估價單、印製作業日程進度表報本府核備。
  • 十四、債券印妥後,由市庫代理銀行點收保管備用,並按債券種類、面額、張數、起訖號碼 及本息券期次、填具「臺北市○○債券保管書」一份,函送財政局登記備查。
  • 十五、債券之樣張及暗記,市庫代理銀行應密函財政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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