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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財務字第10131545000號函修正第6、16、17、19、20、22、34、4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參、債票形式債券之申請與核撥
  • 十六、公共建設土地債券: (一)各用地機關依據補償地價歸戶清冊內所列搭配債券數額,填製「XX(單位)核 撥債券申請書」一份(如格式一),於預定發價日五日前連同歸戶清冊送財政 局辦理核撥。 (二)財政局依前款申請書及歸戶清冊核算應搭配債券面額、張數、填製「核撥債券 通知書」(如格式二)一式五份,分別送市庫代理銀行、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用地機關及自存。 (三)市庫代理銀行接到「核撥債券通知書」後,應在撥用之債券上加蓋簽證鋼印, 並填具「債券發、回送通知單」(如格式三)一式二聯連同債券撥交指定之經 辦行,以供搭發之用。 (四)經辦行經點收債券無誤後,應在「債券發、回送通知回單」上簽章,並按債券 類別登記「債券收付登記簿」(如格式四),於每日營業終了依實際收付情形 ,編製「債券收付日報表」(如格式五),送市庫代理銀行。市庫代理銀行應 於每月終了編製月報表(如格式六)送財政局備查。 (五)債券經撥後,用地機關應依據「核撥債券通知書」編製同額之付款憑單及繳款 書(繳款科目為公債收入)送財政局轉帳及登帳。
  • 十七、平均地權土地債券: 地政局依照價收買或區段徵收業務需要,按補償地價歸戶清冊內所列搭配債券數額, 向財政局申請核撥債券,有關申請及核撥程序準用公共建設土地債券之規定辦理。
  • 十八、其他建設公債: (一)財政局應於發行日一日前填製「核撥債券通知書」一式四份,分送市庫代理銀 行、審計處、主計處及自存。 (二)市庫代理銀行依據前款「核撥債券通知書」即提出債券準備銷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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