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論
- 一、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處理有關學籍管理事項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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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中字第105343157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