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督導考核
- 二十六、各校對學生學籍管理情形,本局依下列方式派員抽查輔導與評鑑,並視辦理績效分 別予以獎懲及作為核定招生班數之依據。 (一)定期抽查:第一學期每年十二月底前,第二學期於每年六月底前。 (二)不定期抽查:視需要情形隨時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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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中字第105343157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