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督導考核
- 二十六、各校對學生學籍管理情形,本局依下列方式派員抽查輔導與評鑑,並視辦理績效分 別予以獎懲及作為核定招生班數之依據。 (一)定期抽查:第一學期每年十二月底前,第二學期於每年六月底前。 (二)不定期抽查:視需要情形隨時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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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2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1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1)北市教一、二字第09138650600號函修正全文3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