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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1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1)北市教一、二字第09138650600號函修正全文33點
  • 貳、新生
  • 二、各校招收新生應依照「高中及高職多元入學方案」之相關規定辦理。
  • 三、各校應依照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定之科別、班數、名額招收新生,不 得任意調整科別或超收學生,違者由本局依相關規定議處。
  • 四、各校於新生入學後,應登錄學生學籍資料並永久保存。
  • 五、各校於學生註冊後,應依規定編班及編列學號並填發學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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