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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1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1)北市教一、二字第09138650600號函修正全文33點
  • 參、轉學(科)
  • 六、各校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一年級第一學期外,得由各校自行或由數校聯合 辦理招收轉學(科)生。
  • 七、各校欲辦理招收轉學(科)生,應組成轉學(科)審查委員會擬訂轉學(科)簡章,並 於招生前二週報局備查。
  • 八、各校轉學生入學考試,應公開舉行,考試科目由各校參照教育部訂頒之必修學科(三至 五科)自行訂定之。
  • 九、學期逾三分之一不得辦理轉學,如有特殊考量應專案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理。辦理方 式得不受第七點及第八點所限。
  • 十、學生因故轉學,由其家長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到校或出具署名書面申請書申請發給轉學或 修業證明書,學校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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