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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1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1)北市教一、二字第09138650600號函修正全文33點
  • 肆、休學、復學
  • 十一、學生因特殊原因得由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休學一學年,必要時可向 學校申請延長一學年(休學至多兩學年),學校應發給休學證明書。
  • 十二、休學期滿之學生,持休學證明書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學校應將其編入與休學時相 銜接之年級科(組)別就讀。學生逾期未申請復學者,視同自動放棄學籍。
  • 十三、學生休學期間,徵召服役,應檢同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學校並應專案報 本局核備。服役期滿應於一年內檢同退伍令及休學證明書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復學,逾 期視同自動放棄學籍。
  • 十四、休學生如有必要,得向原肄業學校申請提前復學。如屆兵役年齡,仍可辦理緩徵,如 兵役機關徵集令送達後而申請復學者,不得辦理緩徵。
  • 十五、在籍學生辦妥手續出國就學,於學生回國後,相關學制銜接、學籍認定及成績、學分 採計與轉科等規定由本局另行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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