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建立基本資料
- 十七、各校於學生修業期間,應建立下列資料: (一)學生學籍表(附表一)。 (二)新生名冊(附表二)。 (三)轉入學生名冊(附表三)。 (四)學生異動概況名冊(包含自動放棄學籍、休學、復學、轉學、輔導轉學、中輟 及其他。有關其他之註記,應載詳細原因於備註欄內。)(附表四)。 (五)畢業生名冊(應於備註欄詳列在學期間轉科(部)、重讀、延修及更正學籍等 異動情況)(附表五)。 (六)轉學修業證明書。 (七)轉科學生名冊。 (八)轉科學生統計表。 (九)更正學籍記載工作名冊。 (十)休學證明書。 (十一)重讀學生名冊。 (十二)其他有關學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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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中字第105343157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