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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中字第105343157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柒、更正學籍記載事項
  • 十八、在校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如有更正,應持戶籍謄本報請學 校辦理,並將更正情形登錄於學籍表冊內。
  • 十九、畢業生申請更正畢業證書記載事項,應檢具原畢業證書及戶籍謄本向原畢業學校申請 更正,各校在原畢業證書背後改註加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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