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緩徵
- 二十、各校辦理學生緩徵應填報下列名冊: (一)各校應於學生註冊後二個月內造具申請緩徵學生名冊(附表六)二份函請直轄 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兵役單位辦理緩徵。 (二)學生離校二十日內,各校應填妥緩徵原因消滅學生名冊(附表七)二份函送直 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兵役單位備查。 (三)僑生在校期間,不必辦理緩徵手續,但畢業、休學或離校者,應造具僑生離校 名冊函送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備查。
- 二十一、學生入學資格未報經本局核准者,不得辦理緩徵。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中字第105343157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