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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1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1)北市教一、二字第09138650600號函修正全文33點
  • 捌、緩徵
  • 二十、各校辦理學生緩徵應填報下列名冊: (一)各校應於學生註冊後二個月內造具申請緩徵學生名冊(附表六)二份函請直轄 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兵役單位辦理緩徵。 (二)學生離校二十日內,各校應填妥緩徵原因消滅學生名冊(附表七)二份函送直 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兵役單位備查。 (三)僑生在校期間,不必辦理緩徵手續,但畢業、休學或離校者,應造具僑生離校 名冊函送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備查。
  • 二十一、學生入學資格未報經本局核准者,不得辦理緩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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