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玖、報核事項
- 二十二、各校招收之新生應於註冊後一個月內造具新生名冊二份報本局核備,私立學校應檢 附入學證件。
- 二十三、各校招收之轉學生應於註冊後二個月內造具轉入學生名冊二份報本局核備,私立學 校應檢附入學證件。
- 二十四、各校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分別造具學生異動概況名冊(含更正學籍)二份,報本局備 查。
- 二十五、各校於開學後一個月內造具上一學年度畢業生名冊二份,報本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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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2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1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1)北市教一、二字第09138650600號函修正全文3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