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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1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1)北市教一、二字第09138650600號函修正全文33點
  • 玖、報核事項
  • 二十二、各校招收之新生應於註冊後一個月內造具新生名冊二份報本局核備,私立學校應檢 附入學證件。
  • 二十三、各校招收之轉學生應於註冊後二個月內造具轉入學生名冊二份報本局核備,私立學 校應檢附入學證件。
  • 二十四、各校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分別造具學生異動概況名冊(含更正學籍)二份,報本局備 查。
  • 二十五、各校於開學後一個月內造具上一學年度畢業生名冊二份,報本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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