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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77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7)北市教二字第67663號函修正發布
  • 壹 總則
  • 一 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處理有關學籍管理事項,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二 各校於填報學生學籍表冊時,應依左列各點辦理。 (一) 各類學籍表冊應分科、分年級及學號順序繕寫,分年級綜合裝訂 ( 不分科) 每科末尾加填學生合計數 (國字大寫) ,頁與頁間加蓋騎 縫章。 (二) 各職業類科名稱,應依照課程標淬規定之全名繕寫,如「電子設備 修護科」,不可簡學為「電子科」,餘類推。 (三) 學生名冊應加封底面 (附表一、二、) ,並裝訂成冊,封面繕明學 校全銜及學年度與學期別,並註明年級科別及學生總數 (附表一) 封底繕明年月日加蓋校長、教務主任、註冊組長暨學籍承辦人之職 名章。 (四) 各校函報學生學籍表冊,應一文一事,並在文內敘明事由及科別、 班級與學生人數。 (五) 本局對各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學生名冊核准備查之年月日文號即為學 生學籍核准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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