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壹 督導考核
- 四十五 各校對學生學籍管理情形,本局依左列方式派員抽查輔導與評鑑 ,並視辦理績效分別予以獎懲及作為核定招生班數之依據。 (一) 定期抽查:第一學期每年十二月底前行之,第二學期於每年六 月底前行之。 (二) 不定期抽查:視需要情形隨時派員抽查。 (三) 輔導抽查:於派員輔導時順便抽查。 (四) 申請抽查:依據申請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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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2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77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7)北市教二字第67663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