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貳 附則
- 四十六 比敘高級中等學校之軍事學校學生學籍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 四十七 各校對學生學籍資料應責由專人登錄,嚴格管理,並專櫃永久保 存。
- 四十八 學生各種試卷,學校應妥為保管,以備查考,其保管時限規定: (一) 入學考試 (包括新生轉學生) 試卷保存一年。 (二) 期中考試試卷保存一學期。 (三) 期末考試試卷保存一年。
- 四十九 新生入學證件,於學籍核准後應即發還學生。
- 五十 各校新生、轉學生、轉科生、休學生、復學生、留級重讀學生、畢 業生及更正學籍記載事項等名冊,除新生名冊、轉學 (科) 生入學 名冊、畢業生名冊、學籍表須永久保存外,其餘保管五年後自行銷 燬。
- 五十一 各校對於學籍管理,凡不按照規定辦理或偽造證明,經查覺,除 追究有關人員之行政責任予以懲處外,如涉及刑責並應移送法辦 ,優良者依權責予以獎勵。
- 五十二 已停辦或改制學校之畢業學生,申請或查詢有關學籍資料,應逕 向其主管教育機關或改制後之學校辦理。
- 五十三 畢業生因故需要提出畢業證書影本,學校得在該影印本背面加蓋 教務處印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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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2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77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7)北市教二字第67663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