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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77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7)北市教二字第67663號函修正發布
  • 貳 新生
  • 三 各校招收新生應依照本局訂頒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招生考試 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 四 各校應依照本局核定之科別、班數、名額招收新生,不得任意調整科 別或超收學生,違者由本局於次一學年度核減其名額或班數,嚴重者 停止其招生。
  • 五 各校於新生名冊填報後,應即填寫學生學籍表 (附表三) 並以級、科 別、學號順序,活頁裝訂,按學年度專櫃永久保存。
  • 六 各校於學生註冊後,應依規定編班及編列學號並填發學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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