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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77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7)北市教二字第67663號函修正發布
  • 參 轉學
  • 七 各校各科原核定新生名額 (含教育部分發特殊身分學生數) 如遇有缺 額時,得招收轉學生,但以補足缺額為限。
  • 八 學校招收轉學生之方式分為聯合招生、個別招生及申請轉學三種: (一) 聯合招生:本市各公立高級中學暨職業學校視各年級 (不含一年級 第一學期及三年級第二學期) 原核定招生人數之異動情形及教室容 量決定招生名額,於每學期開學前聯合招考轉學生。但第二學期轉 學須受左列規定之限制: 1 就讀台北區公立高中聯招學校之學生不得報考公立高中聯合招收 轉學生考試。 2 市立職業學校除一年級學生得在校內申請轉科外,不得報考市內 校際轉學考試。 (二) 個別招生:本市各私立高級中學暨職業學校視各年級 (不含一年級 第一學期) 原核定招生人數之異動情形,如有缺額,得招收轉學生 ,以補足原有缺額,惟應於招生前專案報請本局核准後辦理招生考 試,並於開學前辦理完畢。 (三) 申請轉學:本市各私立高級中學暨職業學校在上課時間未逾學期三 分之一 (第一學期十月廿二日,第二學期四月十日前) ,且各該年 級 (不含一年級第一學期) 尚有缺額時仍可受理申請轉學,惟轉學 生須經編級測驗及格始准入學。
  • 九 各校轉學生入學考試,應公開舉行,考試科目由各校參照教育部訂頒 之主要必修學科 (三至五科) 自行訂定之,唯參加職業學校轉學生考 試,以選填一類 (群) 為原則,應加考轉入科別之專業必修科目 (至 少二科,由學校自行訂定) 。
  • 十 學生轉學,應於報考時繳驗原校發給之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附 表四) ,但學生學籍未經核准者,學校不得發給轉學或修業證明書。
  • 十一 轉學或修業證明書無年度之限制,入學年齡未超過規定年齡時,仍 可報考轉學,但每學期以一次為限。
  • 十二 學生因故轉學、休學、退學,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出具署名書面申請 書或親自到校申請發給轉、休、修業證明書學校不得藉故拒絕。
  • 十三 休學生如因故或家庭遷移,可向原就讀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報考轉學考試。
  • 十四 高級中學招收轉學生,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高級中學招收高級職業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轉入學生,應以一 年級或二年級學生為限 (不包括高職夜間部四年制及附設進修補 校職業類科一、二年級學生在內) 。惟二年級學生轉學高中,由 於課程銜接困難,必須降一年仍降一年仍轉入二年級就讀。對於 轉入學生,其成績較差之科目或未修習之學科,應利用課餘或寒 暑假予以適當之輔導或施予補救教學,以解決其學習適應之困難 。 (二) 高級中學進修補習學校學生,其年齡未超過高級中學在學年齡之 規定者,得報考轉學考試。
  • 十五 職業學校招收轉學生,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不同類別職校學生之轉學,得於修畢一年級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 課程時,參加銜接一年級第二學期或二年級第一學期之轉學考試 。 (二) 相同類別不同群集職校學生之轉學,得於修畢一年級第一學期或 第二學期課程時參加銜接一年級第二學期或二年級第一學期之轉 學考試。 (三) 相同群集不同科別職校學生之轉學,得於修畢一年級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二年級第一學期課程時,參加銜接一年級第二學期、 二年級第一、二學期之轉學考試。 (四) 相同類科職校學生之轉學,得於修畢第二學期課程時,參加三年 級第一學期之轉學考試。 (五) 高級中學學生修畢一年級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課程,可以升級者 ,得參加高級職業學校一年級第二學期或二年級第一學期之轉學 考試。 (六) 曾在五年制專科學校修畢一年級第一學期課程,或修畢一年級第 二學期課程可以升級或二年級肄業,因志趣不合得參加職業學校 一年級第二學期或二年級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性質相近類科轉學 (科組) 考試。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二年級第二學期相近類 科之轉學比照辦理。) (七) 高級職業學校夜間部學生轉學日間部,於修畢一年級第一學期或 第二學期課程,得參加一年級第二學期或二年級第一學期之轉學 考試。二年級以上學生轉學應降級就讀。 (八) 高級中學進修補習學校學生修畢一年級第一學期課程或修畢一年 級第二學期課程可以升級,持有證明文件,且年齡未超過高級職 業學校規定者,得參加一年級第二學期或二年級第一學期之轉學 考試。 (九) 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學生修畢一、二年級第一學期課程或修畢 一、二年級第二學期課程可以升級,持有證明文件,且年齡未超 過高級職業學校規定者,得參加同類科一、二年級第二學期或二 、三年級第一學期之轉學考試。
  • 十六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轉學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互轉以相同性質學校相同類科為原則,且 以公立學校轉公立學校、私立學校轉私立學校為原則,惟各校辦 理個別招收轉學生時,得不受上項規定之限制。 (二) 學生轉學應轉入相銜接之年級、學期就讀,原校留級生轉學,應 降低年級肄業。
  • 十七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轉學,其有特殊情形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 修畢高級中學、高級職校或補校一年級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成績 及格,因志趣不合之學生,准予申請轉入補校不同類科銜接一年 級第二學期或二年級第一學期就讀。 (二) 五專一、二年級肄業生准予轉入高級進修補校相當科別年級就讀 。惟不得轉入補校三年級就讀。 (三) 軍事學校肄業生,如經原肄業學校同意其轉出,並持有證明者, 得准依規定參加轉學考試轉入相當科別年級就讀。 (四) 補校結業生參加資格考驗補考仍不及格者,准予再轉入相同類科 三年級第一學期就讀。 (五) 高級職業學校夜間部學生轉學高級進修補習學校,限於一年級成 績及格可升級之肄業學生得轉入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二年級第 一學期就讀,並依轉學有關規定辦理。 (六) 持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及格成績單或肄業證明書者,得轉學補校相 銜接之年級就讀。 (七) 監獄附設補習學校高級部各年級 (含結業班) 學生於第一學期第 一次期中測驗以後轉學,各該校應於轉學證明書中填註或另行補 送各該次期中測驗之各科成績,於轉入學校一併核計,第二學期 中途轉學者,除結業班外,均與第一學期同。 (八) 監獄附設補校應屆結業生於造送參加資格考驗名冊後,如獲准假 釋或期滿出獄,其學籍仍應由原校處理,惟參加資格考驗學生可 憑寄讀證明轉入其戶籍所在地或附近性質相同之私立補校寄讀, 由寄讀學校將期中或結業成績寄回原校處理,參加資格考驗學生 仍應返回原校參加考驗。 (九) 延教班一年級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持有一年級修業證明書者 ,依據補習教育有關轉學規定,准予參加轉學考試,轉人,同級 相關類科補校相銜接之年級就讀。 (十) 高級夜間部職業類科二年級以上肄業可以升級者,得轉入補校相 同年級就讀,成績不及格者,應降一年轉入就讀。
  • 十八 學生領取轉學證明書後,擬返回原校就讀時,應於學期開學一個月 內,向原就讀學校申請,惟原校須有缺額 (不含公立學校) ,並經 編級試驗及格,准予再行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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