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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77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7)北市教二字第67663號函修正發布
  • 肆 轉科 (組)
  • 十九 各校辦理校內學生轉科 (組) ,轉入之學生不得超過該科原核定新 生名額。
  • 二十 職業學校 (含高中兼辦職業類科者) 學生校內轉科 (組) 應依左列 規定辦理: (一) 職業學校一年級新生未註冊前得申請轉入尚有缺額之他科,但低 分不得轉入高分之科別。 (二) 職業學校一年級學生,如因就讀科 (組) 別志趣不合,得轉入不 同科 (組) 之一年級下學期或二年級上學期就讀。一、二年級學 生留級,可比照辦理。 (三) 二年級下學期及應屆畢業生不得申請轉科 (組) ,惟二年級下學 期申請轉入性質相近之類科不在此限。 (四) 學生轉科 (組) 均以一次為限,其未修科目應自行補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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