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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77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7)北市教二字第67663號函修正發布
  • 伍 休學、復學、退學、留級
  • 二十一 學生因特殊原因可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休學 一學年,必要時可向學校申請延長一學年 (休學至多兩學年) , 學校應發給休學證明書 (附表五) 。
  • 二十二 學生休學期間,徵召服役,應檢同徵集令影印本向學校申請保留 學籍,學校並應專案報本局核備。服役期滿應於一年內檢同退伍 令及休學證明書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復學,逾期以自動退學論。
  • 二十三 休學期滿之學生,持休學證明書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學校應 將其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 (組) 別就讀。
  • 二十四 休學生如有必要,可向原就讀學校申請提前復學,其成績計算以 重讀學期為準。如屆兵役年齡,仍可辦理緩徵,如兵役機關徵集 令送達後而提前復學者,不得辦理緩徵。
  • 二十五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 入學或轉學資格未經本局核准者。 (二) 休學逾其未復學者。 (三) 依據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應予退學者。 (四) 依據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要點之規定應予退學者。 (五) 學生同時在兩校註冊入學者。 (六) 因故申請退學者。
  • 二十六 學生因故退學,得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發給 修業證明書,但其入學資格未經核准者,不得發給。
  • 二十七 凡學生有異動情形者,應將事實登記於學籍表內。
  • 二十八 各校對偽造學歷證件而被勒令退學之學生,不得發給有關學業之 證明書。
  • 二十九 高職輪調式及廠校式建校班,無科班可留級之學生,准隨班附讀 。其不及格科目,准由原校於准學年結束前再予補考一次。補考 後合於升級規定者,准予升級。仍不能符合升級規定者,發給修 業證明書,由其自行轉學同性質之補習學校或他校建教班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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