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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77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7)北市教二字第67663號函修正發布
  • 陸 成績與畢業
  • 三十 學生成績之計算方式均應依照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 法之規定辦理。
  • 三十一 學生畢業證明,各校按規定填寫,並於畢業典禮時頒發,學校不 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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