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 更正學籍記載事項
- 三十三 在校學生姓名、本籍、出生年月日,以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者為準 ,如有更正,應持戶籍謄本報請學校辦理,經學校審核屬實後, 准予更正,並將更正情形登錄於學籍表冊內,俟下學期開學後一 次彙報。
- 三十四 畢業生申請更正畢業證書記載事項,應檢具原畢業證書及戶籍謄 本向原畢業學校申請,函送本局辦理,本局在原畢業證書背後右 面蓋更正學籍記載事項戮記,改註加印後發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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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2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77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7)北市教二字第67663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