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玖 緩徵
- 三十五 各校應於學生註冊時主動通知已屆兵役年齡應緩徵之學生至所轄 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役男徵額歸屬證明書,送請就 讀學校依規定時限辦理緩徵。
- 三十六 各校於辦理學生註冊時,對應行緩徵年次學生,未繳役男徵額歸 屬證明書者,不予註冊。
- 三十七 學生入學資格未報經本局核准者,不得辦理緩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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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02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7 年 1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77年12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7)北市教二字第67663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