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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6年3月19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065380號令修正公布第14、15、17、18、26條條文;增訂第16-1、30-1條條文;並刪除第39條條文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 究機構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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