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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類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009300號令增訂公布第41-1條條文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 規定。
  •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社會教育機構專 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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