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任期 第 36 條 各級學校校長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性行政人員均採任期制,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37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第 38 條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外, 不得解聘。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 第 39 條 國民小學教師之派任,不採任期制。但得商調或請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