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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05 月 22 日
中華民國79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9)北市教人字第23403號函修正
  •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健全國民小學教育人事制度,特訂定本作業要 點。
  • 二、本市國民小學教師調派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行之。
  • 三、國民小學教師調派,以每年暑假統籌辦理為原則,申請調動時間,為每年四月三十日以  前。
  • 四、國民小學教師調派優先順序: (一)行政調動。 (二)志願調動。 (三)省市互調教師分發(含金馬教師)。 (四)應屆師範院校生分發。 (五)單調教師分發。 (六)候用教師分發。
  • 五、國民小學教師之調派由本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第三科科長、督學室主任、人事   室主任、副主任組成審查小組審議,並以局長為召集人,承辦國小人事人員得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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