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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05 月 22 日
中華民國79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9)北市教人字第23403號函修正
  • 參 自願調動
  • 七、志願調動之教師,須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妥調校申請書由學校核准後將報本局統籌辦   理。申請人數各校不得超過百分之廿。
  • 八、志願調動之教師,以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得經校長同意後由請調校。
  • 九、志願調入同一學校之教師,如人數超過該校缺額時,依照左列標準評定其分數,按其積 分及志願依次調派之。積分相同者,以到職先後及年齡(年長者優先)之順序辦理。 (一)在申請調校時之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給三分,餘數過半年未滿一年者給二分,未滿 半年給一分,但服務郊區學校者,每滿一年給六分,餘數過半年未滿一年者給四分 ,未滿年給二分,郊區學校另訂之。 (二)在申請調校時之學校連續服務期間嘉獎一次加零點五分,記小功一次加一點五分, 記大功一次加四點五分,申誡一次減零點五分,記過一次減一點五分,記大過一次 減四點五分。 (三)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審查屬實者得擇一給予特殊加分。     1.喪偶之教師加廿五分。   2.配偶、子女因殘障須人照顧者,加廿五分。   3.須照顧父母、公婆生活、通勤搭車兩段票以上,且無其他成年兄弟姐妹共同居住 ,並合於左列情事之一者,加十五分。惟欲申請調入之學校,通勤搭車仍須兩段 票以上,則不得特殊加分。 (1)父母、公婆因殘障須人照料者。 (2)父母、公婆因長期臥病,須照料者。 (3)父母、公婆年滿七十歲以上。 (4)以上 (1) (2) 兩項須持有公立醫院、衛生所、公保特約醫院(公保門診)證 明。 4.通勤搭車三段票以上者加十分;惟欲申請調入之學校,通勤搭車仍須三段票以上 ,則不得特殊加分。
  • 十、凡申請調校者,依本市國小教師調校申請表規定,最多可填寫十個志願。   未依志願調成之教師在電腦作業後,如仍有餘額,得於現場就餘額之學校當場申請改調  一次,如再出現之餘額不再辦理調校。
  • 十一、凡已選定調入學校之教師,不得要求變更或放棄。
  • 十二、特殊班及藝科教師之缺額調入該項專長之教師為限,其專長之認定另訂。
  • 十三、幼稚園教師調動比照國小辦理。
  • 十四、申請省市互調服務者,准用「臺灣區公立國民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省立互調服務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但年滿五十五歲或服公職滿二十年以上者,皆不得調入本市服務。
  • 十五、各校教師缺額,由本局依本要點第四點所調派程序分別訂定調派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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