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 代課教師之遴補
- 十六、教師應徵入伍服役學校應於入營一週前列冊函報本局推介兵役代課教師。
- 十七、在學年中除應征入伍教師外,不得保留缺額,如有出缺由各校依「國民中小學教育人 員甄選儲訓及遷調辦法」第六條規定自行遴選合格教師代課。
- 十八、依學校教職員請假規則,請假一星期以上者其課務以遴選合格教師代理為原則,如確 實無法遴選合格教師時得依規定遴選代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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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17
臺北市市立國民小學教師調派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05 月 22 日
中華民國79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9)北市教人字第23403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