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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類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1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81年7月1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3172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8條
  • 第 六 章 罰則
  • 第 31 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 32 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 33 條
    接受補助之文化藝術事業,將補助經費挪用或不履行補助條件者,主管機 關得撤銷其補助,並追回已撥給之補助經費。
  • 第 34 條
    最近一年內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之文化藝術事業,不得依本條例予 以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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