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輔導 第 21 條 主管機關為促進工業發展,應就下列事項,對工廠實施輔導: 一、工業生產技術之調查、研究、引進、移轉及推廣。 二、工業新產品開發、工業產品設計、品質提升、自動化、提高生產力及 經營合理化事項。 三、工業技術人才之培訓。 四、工業污染及工業安全衛生之防治或管理技術。 五、其他與工業發展有關之事項。 第 22 條 為提升環境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工業區內工廠或區外相關工廠,設 置共同污染防治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