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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8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8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233條;並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八節 變更章程
  • 第 185 條
    債券為無記名式者,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改為記名式。
  • 第 186 條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或增減資本。 前項之決議,由股東過半數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者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二以上 之同意行之。 出席之股東不滿前項定額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之過半數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 股東。其發有無記名式之股東者,並將假決議公告。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第二次股東會。 其決議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之過半數行之。
  • 第 187 條
    公司非收足股款後,不得增加資本。
  • 第 188 條
    公司增加資本或整理債務時,得發行優先股。但應於公司章程中訂明優先股應有權利之種 類。
  • 第 189 條
    公司已發行優先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優先股東之權利時,除股東會之決議外,更 應經優先股東會之決議。
  • 第 190 條
    公司添募新股時,應先儘舊股東分認。如有餘額,始得另募。
  • 第 191 條
    公司增加資本時,有以金錢外之財產抵作股款者、其人、其財產之種類、價格,及公司核 給之股數,應於決議增加資本時同時議決之。
  • 第 192 條
    公司添募新股時,董事應備聯軍式之認股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 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 一 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事項。 二 增加資本決議之年、月、日。 三 增加資本之總額及每股金額。 四 第一次繳納之股款。 五 發行優先股時,其種類及各種優先股之總額。 同時發行數種優先股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填明其所認股份之種類及其數額。
  • 第 193 條
    公司增加資本,於第一次股款收足後,董事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關於募集新股之事項。
  • 第 194 條
    監察人應調查左列各款事項,報告於股東會。 一 所募新股已否認足。 二 各新股第一次應繳之股款已否繳足。 三 有以金錢外之財產抵作股款者,所核給股份之數是否確當。 為前項之調查及報告,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
  • 第 195 條
    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股東會完結後,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 一 增加資本之總額。 二 增加資本決議之年、月、日。 三 各新股已繳之股款。 四 發行優先股者,其優先股應有權利之種類。各種優先股之總額及每種每股之金額。 未經登記前,不得發行新股票或為新股份之轉讓。
  • 第 196 條
    公司添募新股所發行之新股票,應編號載明股數及左列各款事項,由董事五人以上簽名、 蓋章。 一 公司之名稱。 二 增加資本登記之年、月、日。 三 增加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 發行優先股者,優先股之總額及其優先權利。 五 增加股份之股款分期繳納者,其每次分繳之金額。
  • 第 197 條
    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一十一條至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於添募新股準用 之。
  • 第 198 條
    因減少資本換給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通告各股東換取。並 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失其股東之權利。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金額給還 該股東。
  • 第 199 條
    因減少資本而合併股份時,其不適於合倛之股份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 第 200 條
    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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