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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128、156、172、177、179、183、278條條文、增訂第172-1、177-1~177-3、192-1、216-1條條文;並刪除第317-3條條文
  •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九 節 變更章程
  • 第 277 條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 278 條
    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 增加資本後之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
  • 第 279 條
    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 通知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發行無記名 股票者,並應公告之。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 ,以賣得之金額,給付該股東。 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 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第 280 條
    因減少資本而合併股份時,其不適於合併之股份之處理,準用前條第二項 之規定。
  • 第 281 條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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