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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號令修正公布第1、4、8、9、13、18、20、28~30、43、71、77、78、99、101、103、106~113、117、126、128~131、137、140、144、145、156、157、161-1、162、163、164、167~167-2、169、172、172-1、175、177、177-1、179、185、192、192-1、199-1、203、204~206、210、211、214、216、216-1、218、230、235、235-1、237、240、241、245、247、248、257、257-2、263、266~268、273、279、282、283、291、297、309、311、316、343、356-3、356-5、356-7、356-9、356-11、356-13、369-12、370~374、377~380、382、386、387、388、391、392、393、438、449條條文及第八章章名;增訂第22-1、76-1、99-1、156-1~156-4、161-2、172-2、173-1、175-1、193-1、203-1、210-1、228-1、248-1、392-1、447-1條條文;刪除第104、105、162-1、162-2、166、176、257-1、278、356-6、356-10、375、384、385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70037184號令發布定自107年11月1日施行
  •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九 節 變更章程
  • 第 277 條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 278 條
    (刪除)
  • 第 279 條
    因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時,公司應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 通知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其股東之權利。 股東於前項期限內不換取者,即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 ,以賣得之金額,給付該股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通知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
  • 第 280 條
    因減少資本而合併股份時,其不適於合併之股份之處理,準用前條第二項 之規定。
  • 第 281 條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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