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無限公司
- 第一節 設立
- 第 40 條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須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
- 第 41 條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住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現金以外之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定有解散事由者,其姓名。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有虛偽之記載 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