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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59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59年9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9、29、41、45、56、66、84、98、101、103、108、111、119、135、136、138、154、165、169、185、186、248、253、255、258、260、268、271、273、276、282、283、285~288、299、306~308、311、317、334、359、385、386、399、402、419、420、431、435條條文
  • 第二章 無限公司
  • 第一節 設立
  • 第 40 條
    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須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
  • 第 41 條
    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現金以外之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公司負責人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章程有虛偽之記載 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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