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無限公司
- 第一節 設立
- 第 40 條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須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
- 第 41 條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股東,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 人所備章程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2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72年12月7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6766號令修正公布第5、7、9、13~16、19、20、22、41、63、73、74、83、87、89、90、93、101、103、112、118、133、135、138、145、146、151、156、159、161、161-1、167~170、172、183~187、195、198、200、209~211、214、217~219、228、230、232、235、237、240、241、245、248、251、252、257~259、267、268、271、273、277、279、284、285、293、300、307、313、316、326、331、374、396、398~400、402、403、405、411、412、419、422、424、428、436條條文;並刪除第44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