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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類
公司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號令修正公布第1、4、8、9、13、18、20、28~30、43、71、77、78、99、101、103、106~113、117、126、128~131、137、140、144、145、156、157、161-1、162、163、164、167~167-2、169、172、172-1、175、177、177-1、179、185、192、192-1、199-1、203、204~206、210、211、214、216、216-1、218、230、235、235-1、237、240、241、245、247、248、257、257-2、263、266~268、273、279、282、283、291、297、309、311、316、343、356-3、356-5、356-7、356-9、356-11、356-13、369-12、370~374、377~380、382、386、387、388、391、392、393、438、449條條文及第八章章名;增訂第22-1、76-1、99-1、156-1~156-4、161-2、172-2、173-1、175-1、193-1、203-1、210-1、228-1、248-1、392-1、447-1條條文;刪除第104、105、162-1、162-2、166、176、257-1、278、356-6、356-10、375、384、385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70037184號令發布定自107年11月1日施行
  •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 第 一 節 設立
  • 第 40 條
    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應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 一份。
  • 第 41 條
    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 準。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十、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股東,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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