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為管理資訊休閒服務業之電腦遊戲業 (以下簡稱電腦遊戲業) ,健 全產業發展、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衛生及市民身心健康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電腦遊戲業之管理,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 建設局。 主管機關得將其權限委任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執行。
- 第 3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電腦遊戲業,指提供特定場所利用電腦擷取網路資料供人 遊戲或以光碟、磁碟、硬碟、卡匣等結合電腦裝置供不特定人遊戲娛樂之 營利事業。
- 第 4 條電腦遊戲分為下列二級: 一 普遍級。 二 限制級。 電腦遊戲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限制級: 一 有產生或顯示自殺、吸毒、暴行、血腥、變態者。 二 有裸露人體性器官或描繪性行為,尚未達違反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者。 三 有其他明顯不良行為者。 電腦遊戲業者應於電腦遊戲首頁明顯標示普遍級或限制級字樣。
- 第 5 條電腦遊戲業對於所提供之電腦遊戲應否列為限制級,遇有疑義時,得自行 送請市政府新聞處 (以下簡稱新聞處) 認可之專業民間團體認定,或由新 聞處成立審查委員會認定之。 前項認可之要件及程序,由新聞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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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1004
臺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91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91)府法三字第091120373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