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為管理輔導資訊休閒業,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並 得將權限之一部,委任臺北市商業處執行。
- 第 3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資訊休閒業,指提供特定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 式擷取網路上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儲存裝置,供不特定人遊戲娛樂之 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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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1004
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30055857號函核定修正全文27條,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自核定文送達臺北市政府三十日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